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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办理什么手续?
A: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事项。
Q: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A: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Q: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该如何处理?
A: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该如何处理?
Q:企业在境内发生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2018年7月1日起,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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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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