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本期为您准备了七个常见问题,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一、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三、上述条件中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具体是指哪部分收入?
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服务贸易类)包括哪些范围?
答: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服务、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等。
五、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如何办理认定?
答: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享受?
答: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