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新旧处罚执行基准
自《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称《执行准则》)发布以来,“首违不罚”不罚”的新规定得到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其实,新的《执行准则》比起以往的处罚规定,大大减轻了处罚力度。大家来看看对比下常见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新旧处罚执行基准吧。
1.?发票未加盖专用章的
以往的执行基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每次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月1日实施的执行基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非个体户(含个人)纳税人逾期申报
以往的执行基准:
申报期限当月内逾期申报,处50元罚款;
申报期限起第二个月内逾期申报,处100元罚款;
申报期限起第三个月内逾期申报,处800元罚款;
申报期限起第四个月及以后逾期申报,处1000元罚款。
6月1日实施的执行基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逾期90日以下的,处50元罚款;
逾期91日至180日的,处100元罚款;
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处200元罚款;
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处400元罚款;
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处600元罚款;
逾期456日至545日的,处800元罚款;
逾期546日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本文来源深圳福田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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